武人社发〔2012〕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市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完善程序,严格管理,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以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范围,理顺管理关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医疗体检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评审的组织工作,受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委托的各定点医疗鉴定机构,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必需的医疗体检,并对病情提出鉴定意见。
二、明确申报对象,统一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职工,申报提前退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并按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城中村”的村改居劳动力,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参照上述条件纳入申报范围。
(二)办理流程
1、资格认定: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认定。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对本单位本系统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步确认,档案托管机构按自身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社会保险缴费关系的参保职工,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直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取得申报资格的参保职工出具《武汉市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连同鉴定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申请鉴定人员的材料受理、体检组织工作,鉴定结论做出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结论发放并组织公示。
3、退休审批: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参保职工,分别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将其鉴定结论及所需材料经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市人社局办理提前退休审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核发基本养老金。
三、完善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制度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健全相关程序,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严格执行申报条件,把好申报资格审查关。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及时做好各类申报人员资料的登记核对,确保及时上报,杜绝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二)遵守医疗鉴定程序,保证鉴定结论科学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要本着注重事实,依据标准,科学结论,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鉴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规范,着重抓好材料审核、医学体检、专家评审三个关键环节,做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主动公开鉴定体检医院、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结论、公开举报电话,增强各个工作环节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知情权。各部门和单位在申报受理、资格审核、劳鉴评审、待遇发放等各个环节要普遍落实定期公示制度,实行实地公示和网上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增强法制意识 强化廉政建设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对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
(二)强化教育,全面防控。通过在全市人社系统强化法制教育,使干部职工增强廉政风险意识,真正认识到职务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各单位要对照工作职责自觉查找漏洞,主动排查隐患,坚持责任到人,健全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杜绝和预防职务犯罪,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三)规范管理,树立标准。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市人社局将会同市卫生部门对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严重违规的机构,将暂停或取消鉴定机构资质,对相关医师及评审专家取消鉴定资格,涉及违规违法的,将提请有关部门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进一步树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化,规范化。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市人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要针对工作重点环节,进行一次专项的自查与整改,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严格廉政工作纪律,通过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干部考核、网络舆情等渠道,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定期进行研判评估,及时有效化解风险。对涉及侵害职工权益、滥用职权和行贿受贿,并触犯党纪国法的人员,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提前退休工作均按此执行,《武汉市参保危重病职工申办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试行办法》(武人社发〔2012〕27号)不再执行。
附件:1、武汉市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2、武汉市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申请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1:
武汉市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需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资料申报
(一)《武汉市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一份;
(二)填写《武汉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一式二份;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历年门诊(或住院)病历、临床检查(验)报告的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和医疗诊断证明、医学影像等诊疗资料;
(四)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所需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时间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每月第二周受理申报材料,具体报送时间为:周一、周二受理中心城区申报;周四受理新城区申报。
三、医学体检
各申报部门应组织参检人员严格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规定的体检时间,组织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体检。
注意事项: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根据各部门申报参检人员情况指定鉴定医院,并负责协调和督察体检工作。
(二)由医疗机构对参加体检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验(即对人、对照片、对身份证、对病症)。
(三)各体检医院要选派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参加医疗体检工作,体检项目应根据申报参检人员申报病种对症体检,由主诊医生签署诊断意见,体检诊断结论要客观、真实。凡虚构病情、伪造病历资料、作虚假诊断结论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及医院的责任。
(四)医疗体检档案材料,由体检医院统一封袋交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体检档案材料在专家评审前不得开封。
(五)申请人的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专家评审
市劳动能力鉴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和《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对所有被鉴定材料进行评审。每次鉴定评审参会专家不少于7人,采取集体讨论,责任专家签署评审意见,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最终鉴定结论。
五、监督会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和经办单位代表对鉴定全过程进行会审,商约局纪检监察室对病退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全程监督,杜绝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公示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将鉴定结论和公示统一格式通知各受理部门并下发到各申报单位。鉴定结论在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基层单位同时公示。对公示结果中有异议,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复核审定;属举报弄虚作假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调查核实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审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85716661;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基层单位设立举报信箱。公示结果于下达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七、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鉴定结论,由各受理单位及时送达申请人。
八、复审
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九、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财政《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9号)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150元/人)收取。
附件2:
武汉市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
申报受理部门: 序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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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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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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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 免冠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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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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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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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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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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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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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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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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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由 |
本人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疾病,特申请提前退休。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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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单位 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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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经办 机构 意见 |
经办人: |
养老科负责人: |
分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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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据实填报并由本人签名。
2、呈报单位、主管部门、辖区社保处在受理时对所填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盖章,无
主管部门的单位,表中“主管部门意见”不填写。
3、流动窗口人员填写相应流动窗口人员社保编号,表中“呈报单位意见”和“主管
部门意见”不填写。
4、此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