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劳动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8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6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9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34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218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7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8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5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4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31元/月。

二、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已按2011年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待遇的,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三、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