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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远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20元。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相应予以调整。
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自2013年9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10元/月。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714元/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 财 政 局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