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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的试行意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的试行意见

(武劳社[2001]152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劳资部门、大型企业劳资部门:
    近年来,企业因职工档案中劳动用工资料不健全及档案遗失而影响社会保险待遇,要求进行工龄鉴证的不断增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规范管理,逐步理顺管理关系,适应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险管理二:作的需要,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的
    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工龄鉴证画遵循的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工龄鉴证要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在鉴证资料的收集、运用及鉴证管理等方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二)资料齐全、依据充分的原则。围绕鉴证的内容,相关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具体,可信可用,说服力强。
    (三)严谨周密、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鉴证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严肃认真,周密细致,科学合理地作出鉴证结论。
    (四)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工龄鉴证工作统一归口市劳动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时按照参保属地管理、方便企业职工的要求,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局所属杜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龄鉴证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鉴证的范围: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企业因职工档案中劳动用工资料不健全及档案遗失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鉴证的,按照职责划分及管理权,可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鉴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鉴证:(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未按要求提供鉴证资料及依据资料不充分的;(3)职工连续工龄前后难以衔接并不能证明其原因的;(4)弄虚作假的;(5)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鉴证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职工身份等。
    三、鉴证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的工龄鉴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企业职工工龄鉴证的有关政策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工龄鉴证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部分企业及职工的工龄鉴证,对各区劳动及社保机构提交的有关工龄鉴证事项进行复核、审定;组织鉴证人员业务培训等。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区属企业职工的工龄鉴证管理工作。
    市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初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按照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不含区属企业)的工龄鉴证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在鉴证中对部分难以认定、鉴证或需提请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复核的,应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复核。
    四、鉴证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职工工龄认定、计算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职工档案资料缺失的具体情况,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身份分别按照以下办法鉴证:
    (一)职工档案中劳动用工资料不健全的鉴证办法
    上山下乡知青:
    1、凡有当地县级劳动部门招工(推荐)表和武汉市劳动部门审批的“七联单”或集体名册复印件进入档案者,可直接认定,不需鉴证。
    2、凡没有原市劳动局审批的“七联单”或集体名册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当地县级劳动(计划)部门招工(推荐)表。(2)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3)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户口迁入记载资料、历年工资调整升级审批表、职工登记表等。
    3、缺少知青上山下乡期间工作档案资料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上山下乡集体名册复印件。(2)招工(推荐)表。(3)户口迁出、迁入资料记录。(4)下乡所在地乡(镇、街)有关部门证明等。
     招收退休(养)顶职人员:
     凡缺少劳动部门招收手续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父(母)退休审批表或其他相关资料。(2)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3)当年单位职工登记表或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农转非户口记载资料、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等。
    退伍军人:
    1、凡个人缺安置办介绍信,但有应征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及与退伍时间相衔接或相近时间的转正定级表的,可直接认定,不需鉴证。
    2、凡个人缺安置办介绍信且以上资料不全者,需补充提供以下证依据:(1)退伍证书。(2)户口迁入记载资料。(3)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劳动部门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资料、原服役所在地单位证明等材料。
    3、凡从农村入伍后回农村且间隔一定时间后参加工作,现缺少劳动用工手续者,按照招工类鉴证对象的条件鉴证。
    征用土地招收人员:
    1、凡个人缺劳动部门招收手续,但有劳动部门批准的集体名册复印件进入本人档案者,可直接认定,不需鉴证。
    2、凡个人缺劳动部门招收手续且无劳动部门批准的集体名册表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所在单位当年征地或上级统一安置的有关资料包括征地名册表等。(2)农转非户口记载资料。(3)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4)其它有关原始依据资料。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凡个人缺分配报到证的,需提供招生表、毕业登记表及毕业时间相衔接或相近时间的转正定级表等。
    企业扩大用工自主权后招收人员:
    因当年没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当年有关招收依据(计划、指标)。(2)企业和主管部门审批手续。(3)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4)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单位职工登记表等。
    (二)企业职工档案遗失的鉴证办法
    1、职工所在企业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水灾、火灾等)致使职工档案遗失要求鉴证的,由企业根据职工本人提供的详细工作履历,由近及远,按照鉴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鉴证。
    2、鉴证职工本人现阶段基本情况,需提供以下鉴证资料:(1)企业职工上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2)当年上月工资发放表。(3)职工参保缴费申报表或登记名册表。近期或上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4)职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等。
    3、职工在职前的工龄鉴证,根据职工本人的实际情况,比照“档案中蔻用工资料不健全”的有关规定严格认定、鉴证。
    五、鉴证程序
    (一)凡要求鉴证的职工或单位必须由单位或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职工本人的基本情况;相关档案资料或遗失的原因、时间;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职工身份;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编号、要求鉴证的事项等。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身份鉴证表》(一式两份),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章认定后连同鉴证资料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登记、预审。
    (三)鉴证管理部门每周集中一次收取鉴证资料,鉴证后通知单位领取。对因鉴证依据不充分而无法作出鉴证结论的,须补报相关材料后方可进行鉴证。
    (四)鉴证单位及职工如对鉴证结果有异议的,经单位或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报鉴证部门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议鉴证。
    六、鉴证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工龄鉴证工作的意义,认真组织实施。工龄鉴证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企业深化改革,同时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以对企业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尊重历史,坚持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实事求是,细致严谨,客观准确。工龄鉴证工作政策性强,且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鉴证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鉴证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清理工作,使鉴证资料全面、客观,真实,可信可用,坚决反对并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各级劳动及社会保险机构 要从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鉴证职责,搞好衔接配合,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切实做好工龄鉴证工作,提高鉴证管理服务水平,切忌不讲原则、主观臆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要以工龄鉴证为契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档案资料的管理。各鉴证单位要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要求,对职工现有档案资料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参保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 
    (四)要妥善保管鉴证资料。各鉴证单位及职工对经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核查暀的档案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统一归档,妥善保管,凡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档案资料再次遗失的,一律不予补办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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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的试行意见

(武劳社[2001]152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劳资部门、大型企业劳资部门:
    近年来,企业因职工档案中劳动用工资料不健全及档案遗失而影响社会保险待遇,要求进行工龄鉴证的不断增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规范管理,逐步理顺管理关系,适应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险管理二:作的需要,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的
    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工龄鉴证画遵循的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工龄鉴证要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在鉴证资料的收集、运用及鉴证管理等方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二)资料齐全、依据充分的原则。围绕鉴证的内容,相关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具体,可信可用,说服力强。
    (三)严谨周密、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鉴证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严肃认真,周密细致,科学合理地作出鉴证结论。
    (四)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工龄鉴证工作统一归口市劳动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时按照参保属地管理、方便企业职工的要求,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局所属杜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龄鉴证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鉴证的范围: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企业因职工档案中劳动用工资料不健全及档案遗失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鉴证的,按照职责划分及管理权,可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鉴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鉴证:(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未按要求提供鉴证资料及依据资料不充分的;(3)职工连续工龄前后难以衔接并不能证明其原因的;(4)弄虚作假的;(5)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鉴证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职工身份等。
    三、鉴证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的工龄鉴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企业职工工龄鉴证的有关政策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工龄鉴证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部分企业及职工的工龄鉴证,对各区劳动及社保机构提交的有关工龄鉴证事项进行复核、审定;组织鉴证人员业务培训等。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区属企业职工的工龄鉴证管理工作。
    市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初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按照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不含区属企业)的工龄鉴证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在鉴证中对部分难以认定、鉴证或需提请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复核的,应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复核。
    四、鉴证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职工工龄认定、计算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职工档案资料缺失的具体情况,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身份分别按照以下办法鉴证:
    (一)职工档案中劳动用工资料不健全的鉴证办法
    上山下乡知青:
    1、凡有当地县级劳动部门招工(推荐)表和武汉市劳动部门审批的“七联单”或集体名册复印件进入档案者,可直接认定,不需鉴证。
    2、凡没有原市劳动局审批的“七联单”或集体名册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当地县级劳动(计划)部门招工(推荐)表。(2)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3)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户口迁入记载资料、历年工资调整升级审批表、职工登记表等。
    3、缺少知青上山下乡期间工作档案资料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上山下乡集体名册复印件。(2)招工(推荐)表。(3)户口迁出、迁入资料记录。(4)下乡所在地乡(镇、街)有关部门证明等。
     招收退休(养)顶职人员:
     凡缺少劳动部门招收手续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父(母)退休审批表或其他相关资料。(2)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3)当年单位职工登记表或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农转非户口记载资料、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等。
    退伍军人:
    1、凡个人缺安置办介绍信,但有应征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及与退伍时间相衔接或相近时间的转正定级表的,可直接认定,不需鉴证。
    2、凡个人缺安置办介绍信且以上资料不全者,需补充提供以下证依据:(1)退伍证书。(2)户口迁入记载资料。(3)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劳动部门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资料、原服役所在地单位证明等材料。
    3、凡从农村入伍后回农村且间隔一定时间后参加工作,现缺少劳动用工手续者,按照招工类鉴证对象的条件鉴证。
    征用土地招收人员:
    1、凡个人缺劳动部门招收手续,但有劳动部门批准的集体名册复印件进入本人档案者,可直接认定,不需鉴证。
    2、凡个人缺劳动部门招收手续且无劳动部门批准的集体名册表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所在单位当年征地或上级统一安置的有关资料包括征地名册表等。(2)农转非户口记载资料。(3)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4)其它有关原始依据资料。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凡个人缺分配报到证的,需提供招生表、毕业登记表及毕业时间相衔接或相近时间的转正定级表等。
    企业扩大用工自主权后招收人员:
    因当年没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当年有关招收依据(计划、指标)。(2)企业和主管部门审批手续。(3)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4)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单位职工登记表等。
    (二)企业职工档案遗失的鉴证办法
    1、职工所在企业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水灾、火灾等)致使职工档案遗失要求鉴证的,由企业根据职工本人提供的详细工作履历,由近及远,按照鉴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鉴证。
    2、鉴证职工本人现阶段基本情况,需提供以下鉴证资料:(1)企业职工上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2)当年上月工资发放表。(3)职工参保缴费申报表或登记名册表。近期或上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4)职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等。
    3、职工在职前的工龄鉴证,根据职工本人的实际情况,比照“档案中蔻用工资料不健全”的有关规定严格认定、鉴证。
    五、鉴证程序
    (一)凡要求鉴证的职工或单位必须由单位或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职工本人的基本情况;相关档案资料或遗失的原因、时间;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职工身份;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编号、要求鉴证的事项等。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身份鉴证表》(一式两份),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章认定后连同鉴证资料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登记、预审。
    (三)鉴证管理部门每周集中一次收取鉴证资料,鉴证后通知单位领取。对因鉴证依据不充分而无法作出鉴证结论的,须补报相关材料后方可进行鉴证。
    (四)鉴证单位及职工如对鉴证结果有异议的,经单位或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报鉴证部门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议鉴证。
    六、鉴证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工龄鉴证工作的意义,认真组织实施。工龄鉴证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企业深化改革,同时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以对企业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尊重历史,坚持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实事求是,细致严谨,客观准确。工龄鉴证工作政策性强,且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鉴证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鉴证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清理工作,使鉴证资料全面、客观,真实,可信可用,坚决反对并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各级劳动及社会保险机构 要从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鉴证职责,搞好衔接配合,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切实做好工龄鉴证工作,提高鉴证管理服务水平,切忌不讲原则、主观臆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要以工龄鉴证为契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档案资料的管理。各鉴证单位要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要求,对职工现有档案资料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参保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 
    (四)要妥善保管鉴证资料。各鉴证单位及职工对经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核查暀的档案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统一归档,妥善保管,凡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档案资料再次遗失的,一律不予补办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