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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和《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工作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或工作单位应于每月异动期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新增或续保)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有效护照;

2、外国人就业证、海外人才居住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

3、外国人居留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

5、《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6、《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7、本人一寸红底登记照片二张;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或工作单位与外国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停保手续,携带以下资料:

1、《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资料。

(三)外国人参保登记时姓名应使用与其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为首次参保的外国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外国人证件及护照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或工作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信息变更。外国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做信息变更,其社会保障号码仍以初次参保登记时产生的号码为准,且终身不变。

(五)外国人在境内流动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作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应按协议规定提供相关参保缴费证明资料,其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其依法获得就业证件30日内,应在我市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进行正常缴费。

2、获得就业证件3个月内,能够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依协议规定免除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在我市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的办理退费手续。

3、获得就业证件3个月后提供参保证明的,自提供协议当月起依协议规定免除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退费。

4、对于协议规定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